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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身份信用——是其他一切信用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身份信用”,就是指一个人、一种产品、一个企业和企业中的每个股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身份或名称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而可信。它是微观市场主体“经营信用”、“公共信用”和其他一切信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个基础和前提,其他一切信用都无从谈起;它是社会信用体系之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失信惩罚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样一个基础和前提,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失信惩罚,就很难落实。尤其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迫于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罚机制的巨大威慑力,失信者一般不敢轻易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成为失信乃至犯罪的一个侧重点。因此,身份确认是一切行政管理、司法管理、社会管理的前提。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从初始就必须注重身份信用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着严重的教训
  
美国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征信国家,其信用体系的发展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由于没能很好地解决微观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问题(美国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身份证,经济生活中通行手签字),长期以来,一直遭受着身份盗用和身份欺诈的侵扰。由于身份凭证造假严重,美国每年身份被盗用的受害人约70万,仅2001年就有75万消费者受害。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2年统计的20.4万件消费者欺诈投诉案中,身份欺诈占24%。另据有关部门统计,美国金融犯罪的95%涉及身份被盗用。盗用他人身份犯罪,已成为当今美国社会发展最快的一种犯罪。由此引发的身份被盗用者与信用公司之间的官司更是司空见惯。我们必须吸取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这一严重教训。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身份信用”开始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与美国有很大不同,即我国有全国统一的身份证;我国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通用的不是手签字,而是经国家公安机关批准备案统一制作的各种印章。然而,大量事实表明,由于我国各种身份凭证防伪性能差,易于伪造和假冒,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身份盗用、身份欺诈仍常有所见。有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数以万计的不讲信用、违规、违纪以致违法的大小案件中,80%与身份欺诈有关。正是这些虚假身份之虚假信用信息的干扰,使信用体系之信用征集无法正常展开,信用评估无法客观公正,失信惩罚机制无法准确运用,进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之奖励守信、惩罚失信的功能无法正常有效地发挥。要避免重蹈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辙,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好,不能不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微观市场主体身份信用建设的问题。
 
印章信用建设与改革已成为我国企业身份信用建设的首要和关键环节
   
当前,建立我国微观市场主体身份信用管理系统,主要就是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硬件建设的一部分,迅速建立起一套覆盖全国对各种信用凭证和信用工具的防伪识别监管系统。对身份凭证的防伪监管,近年来我们已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若干成果,如在全国普遍更换的新一代个人身份证,就较旧证具有更好的防伪功能;营业执照的防伪监管也有了一些新的办法,尤其是现行各种印章的防伪监管,随着北京中解四维信用系统研究所《图文条码网络信用管理专用章》的问世,使我国印章的防伪监管得到了大幅度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