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交物业费,将被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居民大多能主动交纳物业费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影响物业费收取的主要原因除了服务问题,还有开发商遗留问题、停车问题以及交房后没装修或没入住等问题。几年来经过对老旧小区提升改造,一些遗留问题得到解决。现在小区成立党支部,业主反映问题大多能很快得到解决,居民满意度不断提高,这也促使他们按时缴纳物业费。
欠交物业费将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从宿迁市住建局获悉,《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各项物业费用的收费分摊支出明细;物业服务企业客服电话,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并根据业主要求提供合同、账务、票据等资料查询。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据约定申请仲裁。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专门对欠交物业费作出规定,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将相关业主的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一是欠交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后应当交纳而仍不交纳的;二是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情节严重的;三是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