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生:我国三大征信数据体系需要统一监管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信用理念与规则已深入人心,创建更高层次的管理机构、建立更为有效的信用制度、实施全面统筹的信用管理是时代所需。
统一监管,我国有很好的基础。2007年我国就已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和2012年分别做了两次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功不可没,已圆满完成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使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设立至今,人员变化很大,参与机构已很多,统筹协调难度日益加大。目前,统一监管与协调的职能事实上是由国务院承担了,很多文件都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深化阶段,应创建专门机构,建立长效机制,以新模式、新思路,谱写中国信用建设新篇章。
三大征信数据体系需要统一监管
目前,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出现金融、行政管理、商业三大征信体系的格局。其中金融征信体系。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的核心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个人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和登记服务。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特定业务时方可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消费者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以及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查询机构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截至2017年5月底,央行征信系统收录了9.26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显示,2017年1月~5月期间,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343万次。从目前看,金融征信体系的实质是一个同业征信体系,并不对社会服务,信息只在金融信贷同业机构中共享。
行政管理征信体系。行政征信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建设运行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通过两个门户网站分别面向政府内部和社会提供服务。截至2017年10月,“信用中国”网站日访问量超过500万人次,浏览查询累计突破9亿次。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为核心的行政征信体系的实质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公示的总枢纽。
商业征信体系。商业征信是对现代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在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商家愿意为有信用的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他们需要能够提供商业征信服务的机构,借助信用管理手段,了解用户的信用情况,按用户不同的信用水平提供不同层级的信用服务。商业征信的实质是与商家和用户共同约定信用规则,并在信用服务的场景中建立准入、交易服务、记录、评价、奖惩的信用管理流程,是为现代信用服务提供支撑的信用信息管理咨询服务,与金融征信、行政征信完全不是一个性质,不适用同一个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征信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面临超越职能进行监管的问题。现在,我国金融、行政管理、商业三大征信体系已初具框架,形成三分格局,而征信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一家依据《征信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一方面征信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级别有限,很难发挥统一协调与监管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人民银行的机构受人民银行职能所限,其监管目的是促进金融稳定与发展,很难有动力去促进行政管理领域的公共征信的发展,《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局都是为金融服务的;此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对商务领域与市场征信的规律并不熟悉,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商业销售类的征信及大数据活动甚至很陌生,很容易像管理金融机构一样管理现代信用服务业,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有时不适应服务业与市场规则。
2.国家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之一须强化具体监管职能。这几年,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有目共睹。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联合奖惩备忘录等,但国家发改委具体监管职能仍需进一步强化,限于此,很多协调与推进工作要靠工作人员的担当魄力与责任感,靠认知与情怀。
3.国家层面对现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政策长期空白。在国家层面,网络电商平台、供应链、商业销售等模式的征信、评级与大数据应用活动,长期处于政策不明、波动的状态下,胆小的观望犹疑,胆大的野蛮生长,很难形成健康有序的良好市场氛围,不利于现代信用服务业发展。
统一监管,我国有很好的基础。2007年我国就已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和2012年分别做了两次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功不可没,已圆满完成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使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设立至今,人员变化很大,参与机构已很多,统筹协调难度日益加大。目前,统一监管与协调的职能事实上是由国务院承担了,很多文件都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深化阶段,应创建专门机构,建立长效机制,以新模式、新思路,谱写中国信用建设新篇章。
三大征信数据体系需要统一监管
目前,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出现金融、行政管理、商业三大征信体系的格局。其中金融征信体系。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的核心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个人征信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和登记服务。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特定业务时方可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消费者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以及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查询机构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截至2017年5月底,央行征信系统收录了9.26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显示,2017年1月~5月期间,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343万次。从目前看,金融征信体系的实质是一个同业征信体系,并不对社会服务,信息只在金融信贷同业机构中共享。
行政管理征信体系。行政征信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建设运行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通过两个门户网站分别面向政府内部和社会提供服务。截至2017年10月,“信用中国”网站日访问量超过500万人次,浏览查询累计突破9亿次。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为核心的行政征信体系的实质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公示的总枢纽。
商业征信体系。商业征信是对现代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在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商家愿意为有信用的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他们需要能够提供商业征信服务的机构,借助信用管理手段,了解用户的信用情况,按用户不同的信用水平提供不同层级的信用服务。商业征信的实质是与商家和用户共同约定信用规则,并在信用服务的场景中建立准入、交易服务、记录、评价、奖惩的信用管理流程,是为现代信用服务提供支撑的信用信息管理咨询服务,与金融征信、行政征信完全不是一个性质,不适用同一个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征信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面临超越职能进行监管的问题。现在,我国金融、行政管理、商业三大征信体系已初具框架,形成三分格局,而征信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一家依据《征信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一方面征信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级别有限,很难发挥统一协调与监管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人民银行的机构受人民银行职能所限,其监管目的是促进金融稳定与发展,很难有动力去促进行政管理领域的公共征信的发展,《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局都是为金融服务的;此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对商务领域与市场征信的规律并不熟悉,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商业销售类的征信及大数据活动甚至很陌生,很容易像管理金融机构一样管理现代信用服务业,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有时不适应服务业与市场规则。
2.国家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之一须强化具体监管职能。这几年,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有目共睹。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联合奖惩备忘录等,但国家发改委具体监管职能仍需进一步强化,限于此,很多协调与推进工作要靠工作人员的担当魄力与责任感,靠认知与情怀。
3.国家层面对现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政策长期空白。在国家层面,网络电商平台、供应链、商业销售等模式的征信、评级与大数据应用活动,长期处于政策不明、波动的状态下,胆小的观望犹疑,胆大的野蛮生长,很难形成健康有序的良好市场氛围,不利于现代信用服务业发展。